澳门新濠天地官网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统计行政执法证件包括《统计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证》,是全县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证明身份的专用证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或者用作与统计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三、局核算股负责全县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等工作。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证者必须交回行政执法证件:
1.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限届满的。
2.调离统计系统或者离开统计工作岗位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局业务股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涂改、转借、故意毁损行政执法证件的。
2.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从事与统计行政执法无关活动的。
3.超过规定的执法范围、执法内容和有效期限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行政执法证件丢失、被盗或者非故意毁损的,证件持有人需要做出书面检查,及时报告省法规处,由局业务股公开声明作废,并按规定程序补办行政执法证件。